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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法》的法律约束下,在济南注册公司是股东实缴的出资额是一定的,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外.其他的公司都是山2人以上50人以下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是介于具有完全人合性的合伙企业和资合性很强的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一种既具有资合性又具有人合性的公司.在分红、转让上都具有自身的特点。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除了一些特别规定以外都是以投资者投人的资本比例来分红。
在《改革方案》实施的情况下,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的取消使市场更加活跃,给许多想要创业的人带来了希望,但使得企业的分红成了一个大问题。1元注册公司导致一个公司的注册资本基本为零。每个股东都没有投入.企业的运行又是需要资金支持的,股东不管是通过什么方式使得企业运行起来.有一定的收益后,必然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分红。按照所投人来分红?但问题是公司股东本身就没有自己的投人。企业股东如果通过合同来约定红利的分配,这种方式非常具有人合性,倾向于合伙企业,使有限公司实质上成为合伙企业,但是对于企业的损失却只承担有限责任,这显然对企业的相关债权人不合理。与此同时,即使有一项约定使得股东在一定期限内的分红能得到妥善的处理,但是在后期的经营中不断出现的问题也会让使各股东之间出现裂缝,从而很可能致使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出现内部矛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