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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规定: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企业税务筹划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合并前存在多次转让的均不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公司税务筹划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税收筹划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合同无效,税款能否退还。


  由于合同无效一般是由当事人向法院或仲裁提起,在合同被宣告无效前,一般都应暂时认定为合同有效,按照有效合同的税务处理原则执行,合同被判定无效后,是否可以退款,应遵循税收法个人税收筹划定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合同判定无效后,税款能否退还应以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前提。


  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企业税收筹划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和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从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出发,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